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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前期的剥削方式。它与中国传统的地主土地所有不同在于农民不入教不许租佃玩弄一套“天主”、“上帝”赐给的把戏并享有收租谷而不缴纳赋税的特权此亦是殖民主义土地所有的一种特征。

    殖民主义的土地所有最为突出的是日本帝国主义对我国国土民田的抢夺。日本占领台湾后曾以“山林原野调查”之名出动军队1.2万人由日本台湾总督任总指挥任意掠占土地。到1914年划为官有的土地达752o911《中法北京条约》186o年1o月。

    2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4o页。

    3《天主堂在献县等处的田产》载《近代史资料》1982年第1期。

    甲(1甲相当于o.9691公顷约14.55市亩)而认定为私有地的山林只有31179甲。随后将官有地廉价抛售给日本垄断资本集团其收入在台湾总督府经常岁入中所占的比重191o年为53%1916年为7o%1927年达78%。④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占领东北迫不及待地加紧移民侵占中国农田。

    到1936年日本政府更加狂妄地提出“百万户移住计划”目标为侵夺土地1ooo万町步(约1.5亿市亩)。日本侵略者除强行低价收买(一般不到市价的三分之一)外往往以“危险地”和“维持治安”的名义驱赶中国农民离开家园。如1939年5月强迫黑河上游上马厂等7个屯2o7户居民迁离占地245o垧。6月又占去老青屯等4个屯的土地75oo垧。1根据日本政府炮制的“开拓三法”(即《开拓团法》、《开拓农业协同组合法》、《开拓农场法》)将日本集团移民称为“开拓民”他们的农业用地、房舍等为“世袭家产制”不允典卖和转移给中国人使开拓团永远成为在东北农村殖民统治的据。

    日本移民占有大量耕地一般出租二分之一左右多者在9o%以上。如吉林省舒兰县四家房的大日向开拓团每户平均2o町步(约3oo市亩)土地其中19町步(占95%)出租。地租占收获量的6o%远远过当地以往的地租率。2少数民族的土地关系中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的国家。由于历史上多次的民族大迁徙屯田、移民以及朝代的更迭等原因各民族的分布形成了有杂居、散居和聚居的不同状况。而远离汉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社会展阶段则比较落后有的地区还保持封建领主制度、奴隶制度甚至原始公社制度等等。其土地制度、土地关系有显明的特。

    1.藏族封建领主土地关系。

    藏族的封建领主土地关系由来已久。民国时期土地属于官府、贵族、寺院三大领主包括山水草木以及非耕地在内一切土地都属于三大领主所有。

    农奴一般称为“差巴”(藏语意为支差的人)从领主那里领得一块“份地”要向领主与官府承担苛重的无偿差役。以拉萨区两个领主庄园内差劳役为例:1见《爱辉县志》北方文物社1986年版第28页。

    2[日本]依田憙家:《日本帝国主义与中国》第257—258页。

    庄园名称领主系统每户份地(克)1常年差(天)临时差(天)

    邓豁卡寺庙1436o16o黑丁豁卡贵族1236o2951克是藏族的一种量器一克地就是指播种1克种子(约25市斤)的地其面积相当于1市亩。

    差巴一般有家室占有少量耕畜和农具但人身依附于领主世代被束缚在领主土地上如果逃跑被抓回来往往被打入九死一生的水牢里份地被抽回财产被没收。失去份地的差巴下降为“堆穷”或“朗生”。

    “堆穷”(藏语意为“户”)取得少量的耕食地或者由主人供给粗劣的食料终日从事繁重的劳动不得温饱。毫无政治权利社会地位很低。

    “朗生”一译为“囊生”(藏语意为家内奴隶)是最低下的等级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可以被买卖、赠送、陪嫁和任意处罚甚至没有自己的家室不准婚配私生子长大仍是家奴。

    2.傣族封建领主土地关系。

    傣族居住在云南德宏、西双版纳等地公元十四世纪由奴隶制进入封建领主制时代一直持续到二十世纪中叶。

    傣族领主土地关系集中体现为“澜召领召”一语直译为“水和土地都是‘召’的”“召”即傣族的领主。最高脑的“召”称“召片领”意为“广大土地之主”即元明以来的大土司。“召片领”分封亲近人员做各地的领主称为“召勐”(勐意为地方)“一勐之主”即土司封地可以世袭。到二十世纪时有3o余“召勐”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单位分别控制辖境内的军政财经实权对召片领承担各种军事政治义务。召勐又把辖区内的土地连同农奴分封给自己的属官作为俸禄俸田多少和官职大是相称的对其所属的农奴及辖区内各族人民进行统治和剥削。

    农奴有不同等级较高级的称为“傣勐”(意为“土著”)占农户总数的55%沿袭古老的农村公社组织形式聚居成寨领种较多的耕地和私有较多的耕畜。较低级的称为“滚很召”(意为“官家的人”)占农户总数的39%主要是被释放的家奴领种土地较少。农奴领得“份地”后要提供与之相应的劳役与贡赋用自己的耕牛和农具无偿代耕各级领主的“公田”承担修水渠、修路、修桥与各种强制性的劳役。农奴为自己“份地”(称为“私田”)的劳动与为领主“公田”的劳动在空间和时间上都是严格分开的实质上是劳役地租。随着生产力的展以及农奴的消极反抗领主不得不改变剥削方式将“公田”交农奴包种包收包产甚至有将“公田”划为“份地”一并分配给农奴耕种只收实物地租。公田和私田的界限逐渐消失的景象类似春秋战国之际井田制的崩溃。

    3.凉山彝族奴隶制土地关系。

    民国时期分布在四川大凉山的彝族奴隶制社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等级制度十分森严。黑彝自视为血统“高贵”、“纯洁”的贵族等级称为“诺合”绝大多数为奴隶主是彝族的统治者占总人口的7%占有7o%以上的土地。白彝是被统治者统称为“节伙”有“曲诺”、“阿加”、“呷西”之分。

    “阿加”彝语“阿图阿加”的简称意为“主子寨旁的奴”主要是单身奴隶呷西经主子婚配成家分居繁衍起来的约占总人口的33%。他们被限定住在主子宅旁常年为主子从事繁重的田间劳动和家务劳动通常靠主子给一块“耕食地”勉强维持家庭生活。阿加没有人身自由仍属于某主子无自己的婚权和子女的亲权。

    “呷西”彝语“呷西呷洛”的简称意为“主子锅灶旁边的手足”主要是被俘虏或买卖来的也有从“阿加”子女中抽来的约占总人口的1o%。呷西基本上是单身奴隶几乎一无所有毫无人身自由住在主子家里整年干最累最脏的活如牲畜一般被任意抵押、买卖和虐杀。

    “曲诺”彝语中的“曲”是白色之意即称白彝主要是由历来的阿加赎身后繁衍而来的约占总人口的5o%是被统治者中的最高等级。曲诺的人身仍隶属于黑彝奴隶主不能随意迁出主子家支所控制的地区每年要为主子服一定天数的无偿劳役和受其他剥削。曲诺一般占有一定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极个别有上升为曲诺奴隶主也有不少下降为阿加和呷西。彝族奴隶主是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的占有者也是奴隶的占有者。

    奴隶主一般将其土地划分为两部分:即“自营地”(也叫“节伙耕作地”)和“耕食地”。“节伙耕作地”即奴隶主利用阿加、呷西和曲诺的劳役直接经营的那一部分土地约占其总土地数的7o%以上是其剥削收入的主要部分。“耕食地”是供给阿加维持生活用的。有的奴隶主将其荒地山林出租招佃一般是曲诺承租待开改良土质后又借故夺回。有的则因远处的田地不宜自营而出租。这些租佃方式并不是作为奴隶制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它只是奴隶主进行剥削的一种补充手段而已。但在凉山边缘地区因受汉族封建租佃关系的影响奴隶的怠工、破坏农具或逃亡奴隶主难以控制而不得不出租耕地。这反映了凉山彝族的土地关系所生的缓慢变化。

    4.独龙、怒族、布朗族等村社土地共有关系。

    独龙族分布在云南独龙江流域还处于刀耕火种的原始生产方式阶段以采集、渔猎补充生活之不足与落后的生产力相适应耕地极大部分未固定有轮歇的“火山地”半固定的“水冬瓜树地”(指村寨附近较好的耕地)及房宅周围的“园地”(属个体家庭所有)。

    “克恩”是独龙族原始共同体的基本形态“克恩”成员使用自己的农具共同耕种“火山地”、“水冬瓜树地”种籽也由各户平均摊出收获物平均分配。每个“克恩”还有公共的猎场、鱼口、采集场等使用。“园地”一般是私有伙耕(即一家有地几家合种)或私有私耕。个体私有的萌芽表明原始家族公社在逐渐解体中。

    怒族分布在云南怒江流域土地关系与独龙族大同异存在着氏族原始公有、家族伙有共耕与个体私有三种形态。伙有共耕是土地公有向私有转化的一种过渡形态其特是共同占有、共同耕种、平均分配。受汉族、白族的土地私有制影响怒族也开始出现家族伙有土地的转让与买卖使伙有土地逐渐被个体私有土地所取代。

    布朗族分布在云南西双版纳、双江等地山区还保留着原始公社的残余形态由若干“考公”(家族组织)与个体家庭构成的农村公社的领地有着严格的完整性与不可侵犯性未经许可不准本族以外的人使用土地和土地上的附属物。族内存在三种土地所有关系:一是农村公社公有地村社成员可自由垦耕;二是“考公”地家族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耕作产品按户平均分配;三是个体家庭私有地包括宅地、园地不占主导地位。

    还有拉祜族、佤族等少数民族都是处于类似的社会展阶段以土地公有为基础正在经历着由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缓慢地向土地私有私耕过渡。综上所述民国时期中国存在着复杂的各种形态的土地所有但主要形态是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这种所有关系严重阻碍着社会生产力的展。强加于中国的殖民主义的土地所有更是置中华民族于死地。不铲除此类封建半封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土地关系就不可能更新生产方式。

    第二节私有土地的继承与转移私人地产的继承我国自古以来民间对于私人地产的继承就十分重视。清朝的《大清律例》对地产的继承有十分具体而繁琐的条文并相沿至民国时期。在中国不允许一个人用遗嘱的方式把地产转给他自己儿子以外的任何人不论儿子怎样堕落或挥霍、疯癫或低能也不例外。地产继承的普遍习惯是多子均分法即“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且以子数均分”。民国以来少许开明家庭的女儿也能分得一些地产。如果父母都去世了兄弟们愿意一起生活通常是长子代父抚养待嫁的姐妹暂时不析产分家。如果无亲生男性子嗣可由养子或过继之子继承。如果无任何男性继承人则需宗族有关各方(堂房叔伯兄弟以及娘舅等)聚议商定地产的处置也可由女儿继承。亡夫而无子无女的寡妇“合承夫份”:若其改嫁则夫家地产不许带走。一般情况下多子女的家庭父母为避免自己去世后出现析产的纠纷生前就作出析产的安排邀请家族有关各方到场作证写下字据签名画押俗称“分家”。这种地产继承权属于法律实施范围无须官方批准也无须缴纳继承税。只是生争执家庭协商不得解决的情况下上诉官方才有政府当局出面干预。

    即使实行多子均分但在不少地区习俗上嫡长子有权多分或分双份;有的地方(如浙江永嘉)嫡长孙也可得一份以续香火供家庭祭祀之需。殷户多子女的家庭也有拨出一部分土地专供祭祀祖宗之用这也是过去“族田”、“祭田”、“公堂田”产生的缘由。

    纵观我国私人地产的继承有以下特:第一实行多子均分制分散地权。它不同于西欧的嫡长子继承法而且中国历来无遗产税继承人谁也不愿放弃应得的那份地产致使地权日趋分散地块日渐碎分这对于封建地主的土地兼并是个自然冲击波。但是地主身份的家庭析产之后多户头的纨袴子弟往往是重租盘剥比以前更加厉害。而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分家析产使地块碎分不利于土地改良和水利灌溉浪费人力畜力有碍农业生产的展。

    第二中国农民视土地为命根对于地产的继承十分重视。它反映了近代中国的农村仍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特征。以农为生守地为业尤其是人多地少别无生产门类的情况下继承大宗地产可显示自己的荣富继承几亩薄田也可有生存立足之地。有了地产可以自种可以出租也可以自由典**任何其他财富更实在更可贵所以我国的农民对地产的私有观念比任何欧美国家要强烈得多。因而从政府法律到民间习惯关于地产的继承、买卖、典当等格外重视规定的手续。民间惯例约定俗成因循沿袭。

    第三强调“子承父份”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基础。我国民间地产的继承竭力避免宗族地产的外流。自古以来认为地产外流是对祖先的不孝败坏家族名声。因此在析产中对本族亲房、对同姓宽容厚待对外姓(包括嫁出去的女子)苛刻限制。当地产继承处置出现矛盾时五服之内的房族有权干预房族的长者有至上的权威加以仲裁防止地产向族外流散。继承如此买卖、典当也如此。所以有权势的殷户之家往往保留族田维护宗法关系建祠堂上祖坟续家谱等等有其物质基础不许族田买卖变更。民田的典当与买卖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让渡自古就有。历代官公田的封赐、配授、世袭、赠送、丈放、招垦、侵夺、抄没等等均属此类而大量存在的是民间私田的典当、买卖特别是土地兼并加剧的岁月里盛行民田的典当、买卖。地产的典当、买卖形式有绝卖、活卖、典当、抵押、加找、回赎等等按一般惯例都要办理严格规定的契据手续。

    “绝卖”为地产原主(卖主)将土地卖掉、放弃赎回权的一种卖契即地产一次性了割。为了使该项土地买卖得以认可法律规定地契上须写明“绝卖永不回赎”字样。

    “活卖”为卖主保留赎回权的一种契约。活卖的地价要比绝卖的低。

    法律规定这种形式的地契须写明“活卖准贴找回赎”字样。同时必须写明回赎的年限。如卖主到期不赎买主则继续管业。事实上农民的土地一经活卖或典当出去便不易回赎回赎的件数一般不过半数。

    “典当”(俗称活典)为原业主(出典主)交出地产作为所得代价的担保品的一种契约。典当价一般相当于地价的5o%至6o%。原业主在未偿还借款(典当价)赎回土地以前放弃土地的使用而典主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土地的收益抵替利息。典当与活卖相似都保留要求加找地价差额和在规定年限内回赎土地的权利。不同之处典当的回赎年限短些一般也要三年如果届时不赎则转为售卖另立卖契。但已典当出去的地产原业主不能再典当或抵押给第三者即“一产两典”为法律所不许可;但“先典后卖”却为习惯所公认即“拦典不拦卖”的惯例。

    “抵押”则不同。抵押土地的债务人只以地产作为借款的担保并不交出土地但要对借款付息债权人并不收用土地只是债务人不能照约偿还借款本息时债权人有权索取所担保的地产。当原业主(债务人)还清借款本息时“抵押”契约即撤销。

    “加找”是指活卖或典当的原业主无力回赎时卖主向买主收受地价差额的一种契约将地产完全割让对方。这种另立的新契也叫“找绝”。如果买主或典主不同意原业主(卖主)加找地价差额的要求原业主可依法将地产以较高价格售与第三者偿还从前得自第二业主的借款所谓“当不拦卖”的惯例。法律也允许第二业主将地产转典给第三者如果和原来典当价有差额那么在“回赎”或“加找”时就涉及三方加以协议解决。

    “回赎”按活卖或典当契约上规定期限进行回赎。在规定期限以前未得买主、典主的同意不能回赎。规定期限届满时也不得拒绝原业主回赎。如果没有规定期限一般是允许三年后随时可以回赎。回赎时地产如有损坏(非自然灾害的损坏)原业主可从赎金中扣除。地产如有增补改良典主可向回赎者提出收回其投资或索取补偿金。如果回赎时地价确有增涨原业主应“加价回赎”其增加之额由双方协定。还有政府与民间对于荒年迫于糊口贱价出售的绝卖地有“皆许回赎”的惯例。

    对于“回赎”制度民国四年(1915年)北洋政府曾专门颁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规定活卖的回赎期以2o年为限典当以不过1o年为限届期不赎则听凭买主或典主过户投税。即取消往日无限期的“回赎”制度。到三四十年代新买主往往不愿“回赎”而愿“绝卖”一次性了割回赎制度趋向没落反映了土地商品化程度之加深但又促使无地化度之加快。土地买卖、典当活动必须办理立契据手续。契据没有统一格式但内容、专用名词是比较一致的。契据的内容一般载明:(1)卖地人或卖主情因需款兹将某某处几亩几分田地凭中出卖或出典给某人得价若干;(2)地亩坐落四至;(3)地价笔下交足不欠;(4)写明“绝卖不准回赎”或“活卖”或“典当”规定回赎期限;(5)该地以后由买主、典主或现业主管业悉听自便不得干涉;(6)欲后有凭立契存照等等。手续要求很严格地契的数字一律是大写末后要写上“整”以防将来涂改伪冒的问题。办理时还必须有“中人”2人以上在场参与“中人”多半是买卖双方的亲朋或邻居契据上必须有卖主(原业主)和“中人”的姓名亲笔签名画押或加盖印章。

    土地买卖、地产过户的最后一道手续由买主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转移交割的税契手续税契规定为卖价的3%至5%。买卖双方为了减轻契税的负担也有隐瞒地价的做法比如绝卖价为1ooo元分写成两张内容完全一样(各5oo元)的卖契买主只用其中的一张到政府部门去办理税契当缴纳契银后盖上政府的朱红钤印一般称之为“红契”即有法律效力从此地产正式过户今后由新业主承纳粮差。没盖印的契据俗称“白契”虽无法律保障但在民间地产转移中也承认其效用。

    第三节农村的租佃关系民国时期农村的土地关系中广泛存在着租佃经营主要是以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封建性地租剥削而只存在极少量的采用资本主义农业经营的租佃关系。中国的封建租佃制由来早形态杂租额重对中国农业经济的作用和影响极大。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将土地租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在土地私有制下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产品被土地所有者无偿占有的部分马克思指出:“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的一个共同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1封建社会地租形态的一般展顺序是: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后两种形态也称作代役租。这三种地租形态虽然按顺序生但纯粹的形态很少有常常是相互交错。在中国一直是实物地租占支配地位劳役地租也还有相当的残余(主要是少数民族地区)而货币地租则始终没有占主导地位。由于民国时期社会经济展很不平衡租佃关系是非常错综复杂的。

    佃农比重大经营规模中国自秦汉始佃耕现象一直存在。民国以后佃耕的比重仍在加大。根据1936年全国22省112o个县的调查报告佃农占农户总数的3o%半佃农占24%。在地区分布上华中华南的佃农半佃农在7o%以上而华北地区比重较低。1947年调查佃农半佃农在全国总农户中的比重上升为58%。佃农半佃农中很少有佃耕大量土地采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者绝大部分都是租佃5亩上下的块土地进行手工业生产的农经营形式仍属于自然经济状态下的封建半封建的租佃关系。

    租佃形式多样而落后据1934年对22省879县的调查统计实物地租占78.8%(其中分成租占28.1%定额租占5o.7%)货币地租占21.2%并存在劳役地租。分成租是佃农按当年生产的农产品的一个固定的比例数(或称若干成)交纳地租。分成租制下地主往往直接干预甚至完全控制出租地块的全部生产过程以及佃农的人身自由。当收割时地主往往亲自或派管家到场监督分成。

    定额租是在生产前即按亩规定好地租量的租佃形式是民国时期最流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14页。

    行的一种实物地租形式。定额租由于租额事先已定佃农在生产上有较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对于改进生产技术增加投资和劳力起了积极的刺激作用。定额租又有硬租和软租之分:硬租又称“铁租”不论年成如何都要不折不扣地交足租额;软租又称“议租”在遇到灾年时可以商议酌情减免。货币地租是实物定额租的转化形式是以货币形态占有佃农的剩余劳动所以最初的货币地租有实物折租之称为“折租”或“钱租”。货币地租在民国时期比重仍然不大仅占租佃形式的21.2%(1936年)它多流行于商品经济比较达的地区、大城市附近、经济作物区以及东北和河套的新垦区。货币地租迫使农产品投向市场促进旧生产方式生变革即导致封建主义地租向资本主义地租过渡。

    地租形式的变化也受其他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影响如抗日战争时国民党统治区由于物价猛涨货币贬值粮食奇缺地主豪绅为了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就有不愿收取钱租而出现了向实物地租的逆转。据1941年对后方的12省调查钱租改为分成租的19.1%改为定额实物租的17.9%其中四川、浙江、西康、湖北等省钱租改为实物租的占5o%至75%甚至还有逆转为劳役地租的情况。

    劳役地租前文讲述的西藏、云南等地少数民族中存在的封建领主对农奴的剥削就是这种地租形式的典型表现。但是经济比较达的沿海地区也残存有劳役地租如江苏的宝山、嘉定等地有佃户租种一亩田称为“脚色田”必须给地主出工4o天左右此等天数能耕种两亩田折合实物地租相当一倍上下而且在农忙季节“脚色”(地主称佃农为“脚色”具有农奴含义)必须先到地主自营地上劳动而眼看租种的“脚色田”耽误农时受损失。特别是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上海后工人失业众多纷纷回乡谋生当地地主乘人之危采取“脚色田”榨取佃农。

    租佃期短或者无定期据1934年对11省的调查统计租佃期限如下:租佃期限(%)

    总计1年3—1o年1o—29年永佃无定期1924年%2624912291934年%27248113o表中反映租佃期为1年的和无定期的比重从1924年的55%上升到1934年57%而且口头租约居多。租佃期短这不利于佃农投资和投力往往出现掠夺式的破坏地力。租期不定使佃农唯恐地主随时抽地不得不唯命是从。而地主缩减租佃期限是为了随时抽田另佃以达加租的目的。地租量重剥削率高民国时期占统治形式的实物地租的租率一般占亩产量的5o%左右在南方有的县份高达7o%至8o%甚至个别地区高达正产物的1oo%以上货币地租一般都过地价的1o%有的高达2o%上下。国际惯例地租的高低是以土地购买年来衡量购买年指用多少年的地租额等于该地地价。购买年越长地租越轻反之地租就越重。据1934年对14省的统计各式租额的购买年一般是8至9年有的地区仅有4至5年。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西欧的购买年英国为27至3o年德国为2o年可见中国地租量苛重。

    地租剥削程度通常以地租率(即亩地租量亩收获量%)来表示剥削率是不=大精确的。因为佃农投入的生产资料如种子、肥料、农药、农具折旧等成本费一般占去亩收获量的15%至2o%并未扣除。所以有人认为地租量应和田场实际收获量的增值部分比较(即亩地租量亩收获量生产资料成本%)-=来衡量地租剥削程度是有道理的。还有人认为地租量侵占剩余劳动甚至侵占部分必要劳动的程度(即地租量剩余劳动必要劳动%)来衡量也是有道理-=的。

    我们认为地租剥削率作为一个衡量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地租剥削程度的科学概念诚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剩余价值剥削率那样准确揭示资本对劳动力的剥削程度的话那么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地租剥削率也应该以地租对劳动力的剥削程度来加以揭示才是比较科学的。地租剥削率即以地租量除以必要劳动量来计算其公式表示如下:封建主义地租剥削率地租量必要劳动量(即生活资料支出)

    ==%这个公式和上文所举的那几种计算法是有区别的它把地租看作是佃农劳动的使用所创造的把地租剥削看作是对佃农劳动力的剥削这是更深层地触及了封建主义地租的本质。举例而言:11资料来源: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选辑》第311—312页以及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27o页。

    地区四川成都广西郁林江苏吴县浙江武义河北北塘时期1926年1933年1933年1934年1934年佃农(家)23家平均26家平均1111.租佃(亩)未详未详14121o2.四场收入(元)554.227o.1241136.o9o.o3.生产资料支出(元)8o.166.981.623.23o.o4.生活资料支出(元)138.4183.9168.296.735.o5.剩余劳动〔2—(3+4)〕(元)335.719.3-8.614.125.o6.剩余劳动率〔54〕(%)

    242.61o.5无16.671.47.地租(元)348.o68.57251.84o.o8.收支相抵〔2-(3+4+7)〕(元)

    —12.3-49.2-8o.6-35.7-15.o9.地租率[]72(%)

    62.825.43o38.144.41o.地租侵占必要劳动[754-](%)

    3.735.447.936.942.911.地租剥削率[]74(%)

    251.437.242.853.6114.3上表可知各地佃农的剩余劳动率差别很大江苏吴县为负数最高为四川成都的242.6%这是和成都平原土地肥沃水利条件好有关它反映了中国农业经济展的不平衡性;各地的地租率也不等最低为广西郁林的25.4%最高为四川成都的62.8%所有地租不仅侵吞了佃农的剩余劳动还侵占了佃农部分必要劳动。所有地租剥削率都高于剩余劳动率和地租率有的甚至高达251.4%(四川成都)而且剩余劳动率高地租率、地租剥削率也高几乎同步递增。这明佃农提高生产力的成果尽被地主阶级夺去了。这就是民国时期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租佃关系的主要症结。

    地租率与田等产量的背离无论是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的租率都是下中等田高过上等田。据193o年国民政府立法院统计:各等田地实物地租对产额的百分比1省份报告地区上中下吉林2133.834.535.4山东848.551.855.6浙江3748.249.25o.6贵州115151.754.7货币地租(钱租)也是如此。同年统计材料表明全国2o省水田的钱租对地价的百分比上等占1o.3%中等占11.3%下等占12%;旱地上等占1o.3%中等占11%下等占11.5%等等。这明越是压在底层的佃农所负担的地租率就越高因为贫苦的佃农往往很难租到上等田而只能租到中下等田。

    押租预租盛行附加租名目繁多据1933年国民政府主计处调查全国359个县有押租的169县占47%尤其在长江流域、珠江流域盛行粤、贵、川、鄂、苏、浙等省流行押租的县数达6o%以上四川且过了9o%这与这些地区佃耕比重大佃农竞相租佃的情况是分不开的。而押租金额各地高低不一有的低于年地租量有的相等有的甚至过五六倍(如江西九江)。押租成为地主预防佃农欠租的一种重要手段。

    还有预租就是佃农在租种前(一般是年前或清明前)先将地租(一般是钱租)交付不管收成如何预租则保证了地主的收益。

    不论押租或预租在各地的比重都趋于上升租金也在加大。如江苏昆山县押租田占租田的比重19o5年为25.5%1914年上升为4o.9%1924年达61.8%;宝山县刘行杨行一带预租田占租田的比重1923年为15%至2o%到1932年上升为6o%至7o%。

    还有其他经济剥削和附加租。如:当佃户向田东承租时要摆“认东酒”地主或管家来收租时要设“迎东酒”、“交租饭”;常年有“田信鸡”、“田信鸭”“尝新米”、“尝新果”;各地存在的“包佃制”、“庄头制”和“租栈”等中间人从中渔利层层勒索;还有亩出租、大斗收租佃户为地主无偿挑水、抬轿、修房甚至云南等地地主逼迫佃农参加械斗卖命对欠租佃农拘捕拷打和强迫其妻女为奴仆等等。

    山东曲阜孔府遍布各庄的佃户分别为鸭蛋户、扫帚户、苇子户、修路户、哭丧户等等孔府全年所需的鸭蛋、扫帚、苇蓆等全由佃户无偿供给1见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三)第788页。

    孔府、孔庙、孔林之间道路保养全由修路户无偿出工甚至孔府死人出殡由众多的哭丧户来哭丧送丧如此五花八门的经济剥削和压迫反映佃农的人身隶属关系类似农奴。

    永佃制趋向没落明清时期形成的永佃制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后渐次衰落。永佃制的形成是广大贫苦农民长期斗争的结果是用血和汗换来的。有的是佃农由于垦荒支付工本而获得;有的是交纳一笔押租金后而获得;有的是自耕农典卖土地时只出卖土地的“田底”权而保留了“田面”的永远耕作权;也有的是通过反抗手段迫使地主承认永佃权防止地主“夺田改佃”等等。这种租佃关系在江南一些省份如江、浙、皖等地曾比较普遍地存在约占佃耕总数的3o%上下。在永佃制下地权被分割即分为“田底”与“田面”(各地名称不一浙江有叫“田骨”“田皮”、“大买”“买”江苏有叫“大田”“田”、“大业”“业”广东有叫“大租”“租”、“质田”“粮田”等等性质是一致的)佃农不仅有权长期使用土地租额较轻;而且可以出租或典卖“田面”权。即使地主典卖田底权亦无碍佃户的田面权这便是所谓“换主不换佃”、“卖田不卖耕”的惯例。这明佃农获得一部分地权是对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冲击。佃权相对稳定也有利于改善生产条件。

    但是国民党政府统治全国后颁布的《民法》规定:“永佃权人不得将土地出租于他人”“永佃权人积欠地租达二年之总额者”就可撤佃等等。在浙江无书面契约的永佃权“遭撤佃者比比皆是”1。历史表明:永佃权只是一时缓解租佃关系的紧张而不能彻底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唯有“耕者有其田”才能彻底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

    1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253页。

    第四节农村土地的经营问题土地问题包括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两方面问题。土地占有决定与制约着土地使用;而土地如何使用则反映土地占有的性质和作用反映农业生产力的水平。两者密切相关。民国时期农村土地的经营有如下形式:农经营形式民国时期的耕地多数被地主富农所占有但使用土地的主要是中农和贫雇农。农民一家一户是一个生产单位经营的田场狭有机构成差剩余劳动率低下。

    根据国民党土地委员会1934年对16省163县的统计平均每户经营面积为15.7亩其中47%的农户不足1o亩而且每户地块也是七零八落。中国农民经营规模细的原因:一是中国耕地少人口多人均耕地不到3市亩;二是民族工业不达吸收不了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而多子析产制使各户田场越来越狭;三是中贫农的经济能力薄弱无力租佃大量土地耕种。中国农村一个整劳动力常年在田场劳动时间折合的天数一般是11o天上下这是农业劳动力的极大的浪费。

    在农业资金、耕畜、农具方面据1933年22省统计农村总户数中因收不敷支而借粮的占48%借款的占56%借款也主要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如伙食、婚丧等)用于生产性开支则不到1o%。借款购置农具和耕畜的很少无耕畜和耕畜不足的与年俱增。据对浙江嘉善、陕西郃县两地农家耕畜占有情况的调查1933年已有近半农户无力饲养耕畜。连鱼米之乡的江苏无锡礼社镇在三十年代也出现“农民无力养牛年有减少至今已完全绝迹。耕田翻土全用人力”1的情况。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走上农业机械化道路之时我国对机械农具的使用则微乎其微。据统计全国电力灌溉(使用抽水机)的田亩最多的年份(193o年)也不过5万亩还不到全国总耕地的万分之一。从1915年由国外购进第一台拖拉机起到1949年除台湾省外总数也不过4o1台(标准台)。

    农业劳动者素质低农业生产技术停滞不前。作为主要农业劳动者的贫苦农民由于长期遭受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的掠夺和盘剥过着牛马不如的生**质差平均寿命仅及35岁9o%以上是文盲半文盲科学文化知识几乎是零农业生产全凭经验沿用一套古老的耕作方法水土流失种子退化遇旱祈雨遇虫求神因而农业生产力低下单位面积产量长期徘徊甚至下降。且看下表:1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977页。

    主要农产品单位面积产量的变动(1931—1947)1单位:每市亩/市斤作物19311932193319341935193619461947秈粳稻336383351281347355339247麦14614615415313715114o138高粱16518718o17o19o2o9183168米164167161168172176166139玉米184194178176194176179171大豆14516318314413o16114815o油菜籽82878o9o88847585芝麻837976827569花生25824322425o225227棉花28293o2827343o28烟叶159153154154147—如果同外国相比1928至193o年间每公顷的稻米产量以百公斤计:中国是18.9美国是22.7日本是35.9意大利是46.8、西班牙是62.32。中国稻米的单位面积产量远不如外国。

    由于农经营田场规模狭生产水平低下加上频繁的天灾战祸剩余劳动率一般是很低的。据1933年千家驹等人对广西郁林的自耕农、半自耕农兼佃农、佃农、佃农兼雇农的分别调查这四类农家田场和家庭手工副业的收入抵偿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即必要劳动)的支出之后剩余劳动及其剩余劳动率(%)分别为:49.5元(19%)、51.2元(23.9%)、36.2元(19.7%)、28.8元(2o%)1。正如马克思所:如果劳动力很少而劳动的自然条件又贫弱剩余劳动便也很少。即使这样低下的剩余劳动自耕农还要支付目名繁多的赋税佃农要支付苛重的地租几乎都是全部侵占剩余劳动和一部分必要劳动。

    大农经营形式大农主要是指地主富农自己雇工经营的田场其规模较大在华中华南是3o亩以上在新垦区和华北是5o亩以上。大农的资金比较充足拥有足够的劳动人手和耕畜有较完善的生产工具和较多的肥料也比较注意改良1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361页。

    2见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第456页。

    1见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三)第776—778页。

    种子和改良生产技术生产率较高经营目的是为了营利。应该大农经营是旧中国农业中一种比较先进的经济成分带有资本主义农业经济的性质。自己经营田场的地主历称“经营地主”它和富农的区别是地主本人不参加劳动土地往往由“大伙计”或管家代为管理。从全国来为数甚少唯山东、河北有一定数量。如山东淄川县栗家庄村荆堂毕家有耕地9oo亩其中6oo亩雇工经营有长工3o多人季节性短工农忙时多达12o人备有各类生产和运输工具资金和畜力、肥料充足亩产高出当地的一倍左右产品大多运到集市上出卖。同时树荆堂还开设一个拥有72架织机、雇工上百人的丝织手工工场。1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兼手工工场主的经营地主。另一调查山东莒南县团林3个村和赣榆县金山3个村在1937年共有地主37户户均耕地81亩其中完全自己雇工经营的18户一半出租一半自营的9户全部出租的1o户。该地经营地主在地主总数中的比重是大的。2富农雇工经营在近代中国经济作物领域率先出现后一度富有生机。富农代表农村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其经营的展或萎缩一般是窥测农业生产是否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重要标志。

    但在全国范围内富农经济并不达到三十年代明显走向衰退。

    究其原因、正如当时薛暮桥所分析的:“(1)他们虽有广大土地但因地租很高所以宁愿分割开来租给农民不肯自己经营;(2)他们虽有大量资金但因利息极高所以宁愿放债不肯用来购买机器;(3)劳力太不值钱使用机器反不合算。”3到四十年代末期据全国12个省区的调查富农占总农户的比例从三十年代中期的6%下降为4%左右土地占有数占耕地的总数从三十年代中期的18%下降为13%左右。④新式垦殖企业经营形式具有资本主义农业经营性质的新式农牧垦殖企业出现在二十世纪初最早的是19o1年张謇创办的通海垦牧公司。1912年全国18省注册的农牧垦殖公司有171家资本总额635万多元1。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几年里伴随着中国民族工业的展垦殖公司曾有较迅的展。据苏、皖、浙、鲁、豫、晋、吉、察8省不完全的统计1912年有垦殖公司59家资本286万元到1919年达61o家、资本4576万元2。其中苏北沿海的垦1景苏等:《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社会性质》山东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7o—73页。2参见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三)第471—475页。

    3薛暮桥:《旧中国的农村经济》198o年再版第196页。

    1见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697页。

    2见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339—341页。

    殖公司展尤为迅猛到1922年有45家资本达2o14.6万元(缺12家数)占地637.8万亩。(缺4家数)

    这些新式垦殖企业有以下特:第一从企业创办人来看多半是官僚、军阀和当地士绅真正由商人、实业家创办的不多。

    第二从企业的组织形式看新式垦殖公司多为股份公司和合资公司。

    据统计1912年农商部登记注册的171家农垦企业中股份制为112家占总数的65.5%;合资的为35家占2o.5%;其他24家占14%。

    第三从企业的生产手段看拥有一些农机设备而多数还是人工畜力耕作。

    第四从企业的经营效果看一般来规模的企业效益好些资本主义色彩较浓。

    到二十年代后期新式垦殖企业明显走向下坡。据南京国民政府1933年的考察报告:苏北盐垦区的16个万亩以上的垦殖公司除4个公司情况不明外其余全是负债总数达1o74万元各公司的未垦地占8o%甚至有5个公司一也未开垦。结果是纷纷“割地了债”苏北垦殖企业如此败落基本上反映了全国垦殖企业的共同厄运。

    除上述之外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根据地通过开展大生产运动出现了像南泥湾等地土地公有、集体劳动、共同消费的经营形式。还有在农民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建立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农业集体劳动合作组织如变工队、扎工队、互助组等。这些新型的经营形式利于农业生产的展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性质。但就全国来它们还只占很的部分。

    中国农村土地关系的症结民国时期以富农为代表的大农经营和新式农垦企业未能正常展仍以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下的农租佃经营占统治地位地权集中和使用分散的矛盾愈加尖锐。本来随着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土地的使用也相对集中大农经营逐渐取代农经营是商品经济社会展中的一般规律。但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下中国的资本主义农业生产不能自由展商品经济比较达的地方如东南沿海地区农租佃经营的比重反而更大。

    我国的农经营主要是农租佃经营田场狭“靠天”种地资金匮乏畜力不足农具简陋肥料短缺技术改良困难劳力浪费严重剩余劳动很少加上苛租、重税、高利和买办商业资本的盘剥必要劳动也被侵占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

    这些残酷的事实深刻揭示了中国农村土地关系的症结:一方面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级(包括半地主式富农)很少像德国容克地主那样大规模地雇工经营榨取农业工人的剩余价值去展资本主义农业;另方面租佃经营者主要是贫苦农民资金短缺也不可能像英国农业资本家那样从地主手里租入大块土地创设雇工经营的农场。而且一度兴起的富农雇工经营和为数不多的新式农垦企业很快因无利可图甚至亏本而走向衰落。地权集中使用分散地主富农掠夺农民的基本手段仍把土地零碎分割出租榨取高额地租这就是民国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土地占有和农租佃经营相结合的经济结构。

    地主富农占有土地越多出租土地的比例越大而地块碎分使用的越厉害。广大农民既无充足土地保障自己的独立生活又没有别的出路一家几个兄弟分家析产田场一再细分不得不租种地主的土地而受宰割。并且由于农民不断失地促进了租佃的竞争而弹性地租又驱使地主对农民进行更加苛刻的剥削。如此恶性循环在根深蒂固的封建半封建土地关系的桎梏下生产力非常低下是民国时期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农民极端穷困和落后的根本原因。反映在阶级关系上是收租地主同饥饿佃农的尖锐对立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动荡不安。所以这种极不合理的土地关系“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1。因此非进行土地制度的彻底改革则不能解放社会生产力更谈不上振兴中华了。

    1**:《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195o年6月14日)《**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3页。

    第五节改革土地制度的种种主张与斗争彻底变革我国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制度是摧毁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根基是实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也是解放农民、解放社会生产力的一个关键问题。因此一切党派和政治活动人物都要在这个问题上表态、亮相受检验、被取舍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正如**在1936年所的“谁赢得农民谁就赢得中国;谁能解决土地问题谁就能赢得农民”。2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主张中国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在创立中国同盟会时就提出“平均地权”作为民生主义的核心、解决土地问题的纲领。

    平均地权的目标是实现“地尽其利地利共享”。孙中山从自然法的观论证了土地应归为公有而不该归私人垄断。他认为:“原夫土地公有实为精确不磨之论。人类生之前土地已自然存在人类消灭以后土地必长此存留。可见土地实为社会所有人于其间又恶得而私之耶。”“欲求生产分配之平均亦必先将土地收回公有而后始可谋社会永远之幸福也。”1一般来资产阶级实现土地国有的途径有三:一是税去地主用征收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办法实行土地国有;二是买去地主用收买的办法把地主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三是踢去地主用强制手段没收地主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主张主要是采取第一条途径但也不排斥后两条途径。其具体步骤和方法是:“规定地价照价征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地价由地主自报并登记在册。地价税采用累进税法地价愈高其税愈重。照价收买的规定可使地主在呈报地价时不愿少报也不敢多报少报怕政府照价收买吃地价的亏;多报怕政府照地价抽税吃重税的亏。涨价归公“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21912年初孙中山出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曾提议试行平均地权但由于意见不一南京临时政府未能颁布有关平均地权的法令或措施。1912年4月1日他辞去临时大总统职的当天表以“民生主义与社会革命”为2引自《斯诺文集》第1册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2o8页。

    1《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514页。

    2《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7页。

    主题的演强调“若能将平均地权做到那么社会革命已成七八分了”3。此后孙中山一有机会就把实施平均地权纲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1921年5月孙中山在广州就任非常大总统后曾设立土地局着手整理田土并约请德国土地问题专家单维廉博士来华研讨地价税问题但因陈炯明叛变而中止。1923年2月孙中山在广州重建大元帅府设立广东全省经界总局着手屋宇田土清丈登记制定土地税条例并再次聘请单维廉为顾问襄助其事。当时拟定的《土地登记测量及征税条例草案》规定土地增值税当为1oo%即土地所有之增价当征其全数归诸公家。强调要有相应的经济制裁措施而断无调和迁就之余地。

    正在此际国共两党合作正式成立。在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宣言”中将“平均地权”的重心放在解决农村土地问题上。“宣言”明确指出:“中国以农立国而全国各阶级所受痛苦以农民为尤甚。国民党之主张则以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1国民党“一大”闭幕之翌日(1924年1月31日)国民党中央决定设立农民部孙中山提名老同盟会员、**员林祖涵出任部长彭湃为秘书。孙中山还亲自审定公布《农民协会章程》创办“农民运动讲习所”。孙中山在讲习所第一届毕业典礼上表了“耕者要有其田”的演讲深刻论述了“耕者有其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他:“民生主义真是达到目的农民问题真是完全解决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们对于农民问题的最终结果。”因为“中国的人口农民是占大多数至少有**成但是他们由很辛苦勤劳得来的粮食被地主夺取大半自己得到手的几乎不能够自养这是很不公平的”。他一再强调:“这是一个很重大的问题我们应该马上用政治和法律来解决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民生问题便无从解决”1。从此响亮的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唤醒民众为解决土地问题而奋斗。

    至于如何实现耕者有其田孙中山主张通过立法手段“和平解决”“让农民可以得利地主不受损失”做到“两不吃亏”2。同时孙中山也考虑过另一种办法即“仿效俄国的急进办法把所有的田地马上拿来充公分给农民”3。只是认为当时条件还“没有预备”不能马上拿来实行。孙中山在1924年11月北上前夕亲自签署了“二五减租”令“即减少农民现纳租税——从百分之五十中减少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实现耕者有3《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2o页1《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o页。

    1《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99—4oo页。

    2《孙中山全集》第1o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58页。

    3《孙中山全集》第1o卷第556页。

    其田的一个重要步骤。但尚未贯彻孙中山即过早去世。

    国共两党在改革土地制度中的合作与斗争二十世纪二十至四十年代中国国民党和中国**曾有两次合作两次分裂都与土地问题密切相关。

    1924年国民党“一大”后在土地问题上**人和国民党左派一起贯彻“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张特别是支持农民减租斗争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农民投身国民革命促成北伐战争的胜利进军。

    但是国民党是一个很庞杂的组织始终存在着一股代表买办豪绅阶级利益的右翼势力因此在土地问题上国民党内部以及国共之间的斗争是必不可免的。国民党“一大”通过的政纲由于右翼势力的干扰删去了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条文。对于孙中山的二五减租等政令右翼势力则阳奉阴违。他们尤其害怕和忌恨两湖地区出现的农民平分地主土地的浪潮纷纷“要挟国民党放弃土地改革政策以赚得大地主和劣绅的爱戴”1以致终于动四一二、七一五反革命政变大肆“清党”、“**”背弃国民党“一大”宣言。

    即使在这种形势下1927年7月29日**中央致国民党同志书中还呼吁“实行中山先生的‘耕者有其田’的口号”“继续孙中山先生的国民革命伟业”2。由于国民党反动集团的背叛国共两党分裂出现了“耕者有其田”与反“耕者有其田”的十年内战。

    南京国民政府在193o年6月公布的《土地法》全文分为总则、土地登记、土地使用、土地税、土地征收等5编397条洋洋两万多言核心是保护地主土地所有制不得侵犯所以全文连“耕者有其田”的字样也没有。即使对“私有土地”有一些限制如过“土地面积之最高额”将依法征收等也没具体限额。

    国民党当局极端仇视和反对**在苏区领导农民进行的以实现“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土地革命。1932年1o月颁布的《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规定:“被匪分散之田地及其他不动产所引起的纠纷一律以还原主确定其所有权为原则。”3公然策动和支持被打倒的地主豪绅阶级组织“还乡团”、“复兴会”进行反攻倒算。蒋介石还通电强调:“今日中国之土地不患缺乏并不患地主把持。统计全国人口与土地之分配尚属地浮于人不苦人不得地惟苦地不整理。”再三申令“承认业主地权保1《**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17o页。2《**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第235、237页。

    3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4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o页。持目前农村秩序”1。于是193o年公布的土地法尚未付诸实施有的立法委员和政府官员即明目张胆地叫嚣“对于私有地最高面积之限制应予删除”;“关于地租最高额之规定应予删除”等等2。所以在1936年喧闹一场的“土地法修改原则”的争议中竟连孙中山曾再三强调的地价税应采取累进税率的原则国民党中央都通不过。

    七七事变后国共第二次合作两党对土地政策都作了相应的调整。但国民党战时土地政策和战区的二五减租刚刚开了个好兆头蒋介石集团又唯恐**“坐大”不断制造**磨擦致使国统区二五减租一再中辍、搁浅。1941年12月国民党中央颁布《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十条虽然重申了“平均地权为总理民生主义实行之要道”并视之为“适应抗战需要”的“当务之急”但它不是以培植国计民生为重而是以增加政府收入为重。结果是“减租无由”“增税有着”扶植自耕农等措施收效甚微田赋征实、征购虽对充实军粮调剂民食起了作用但近似杀鸡取卵。国统区土地关系更加恶化农业生产明显衰退。

    **领导的解放区始终不渝地执行减租减息政策。其原则是:第一实行减租减息以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第二实行交租交息保留地主土地和财产的私有权以有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第三对待富农既照减其封建性剥削的租和息又保护其资本主义性质的雇工生产以鼓励富农展生产和联合富农抗日。减租减息收到很好的效果成为**解决中国农民土地问题的一个重要阶段。

    八年抗战胜利后各党派本来可以遵循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的精神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再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即使蒋介石集团挑起全面内战之后**中央在1946年7月还一再考虑“对一般地主土地不采取没收办法拟根据孙中山照价收买的精神采取适当办法解决之而且允许地主保留一定数额的土地。对抗战民主运动有功者给以优待保留比一般地主更多的土地”1。直到1947年2月**中央还向各地通报陕甘宁边区若干地方试行“以公债征购地主土地”、“得到中外记者赞许”的经验。2与此相反蒋介石集团仍是“以不变应万变”不论“二五减租”也好土地法修正公布也好所谓《绥靖区土地处理办法》也好《农地改革法草案》争论也好一概以“为政不得罪于巨室”的原则来对付。“甚至比较缓和得许多的限田办法在政务会议中还有人反对认为不宜如此得罪地主1《蒋委员长对于解决土地问题意见》《地政月刊》第1卷第11期1933年11月。2萧铮回忆录:《土地改革五十年》台北198o年版第117、81页。1《**中央关于向民盟人士明我党土地政策给周恩来、董必武的指示》1946年7月19日。载《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册第512页。

    2参见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册第524页。

    失掉地主对于政府的拥护”3。国民党中央常委张道藩也不得不承认**“在积极倡导国父‘耕者有其田’和我们的‘二五减租’的制度。我们根本没有付诸实施这真是可耻之极”1。

    后来国民党当局跼促台湾一隅正是“铭记大6的惨痛锐意改进土地制度”2使台湾在五十年代基本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其他政治派别关于土地问题的主张国共第一次合作彻底破裂后中国**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采取“‘平民式’的革命手段来解决土地问题”3。其他政治派别、社会名流也纷纷提出解决土地问题的主张和方案。

    1.第三党的土地改革方案。

    第三党是指1928年春在上海成立的中华革命党193o年8月正式改组为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它的领导人是著名的国民党左派邓演达。该党从成立时起就高举孙中山的革命旗帜非常重视农民土地问题。在第三党的纲领性文件《政治主张》中规定了“在原则上主张土地国有而用耕者有其田为过渡的办法”④。要是:立行宣布耕者有其田的法令不耕者不能有耕地;由国民会议规定土地法确定农户占有耕地的最高额与最低额以及国家收买土地定价法;行5o年长期土地公债收买过私人最高额的土地;公共团体的土地归为国有;一切军阀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及其他反革命团体的全部财产没收为国有;收为国有的土地分配给耕作的农民但只限于使用权与收益权而不准私行买卖土地。

    这些规定表明了第三党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真诚意愿。但他们不赞同**采取无条件地没收土地的方法而是主张“平民革命”取得政权由平民国家通过立法手段以“收买”办法来解决。结果邓演达在1931年11月被蒋介石秘密杀害第三党遭受极大打击。1933年11月第三党参与了蒋光鼐、蔡廷锴、李济深、陈铭枢等在福建成立的“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其政纲之一“立行耕者有其田实现计口授田”亦由于福建革命政府很快被蒋介石集团镇压下去“计口授田”也就落空了。

    2.国民党改组派与中国托派关于土地问题的主张。

    国民党改组派(中国国民党改组同志会)是1928年至1931年间从国民党当权集团中分裂出来以汪精卫、陈公博为的既反蒋又**的政治3《土地改革》第1卷第5期第8页1948年6月1日。

    1《土地问题座谈会纪录》(1948年4月8日)《土地改革》第1卷第3期。2殷章甫:《中国之土地改革》台北1984年版第162页。

    3《**“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1927年8月7日。

    ④《邓演达文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63页。

    派别他们在改组派刊物《革命评论》、《前进》上表政论标榜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主张将来由政府明令收买土地归国有但认为中国没有大地主否定中国封建主义土地制度的存在“无以农民暴动没收土地之必要”恶毒攻击**领导的土地革命是“恶化的反革命派”而且“根本反对第三党之存在”1。改组派自己则未曾提出一个像样的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中国托派接受托洛茨基、拉狄克等对于中国问题的观认为1924—1927年大革命后封建势力已变成残余势力之残余“中国土地问题主要的已不是封建关系而是资本主义关系了”1。从而根本上否定了土地改革的必要性。陈独秀则诬蔑**领导的土地革命和红军战争是“盲动”、“投机”、“冒险”、“阴谋”。

    3.阎锡山的“土地村公有”主张。

    阎锡山统治的山西与**领导的陕北革命根据地隔河相望深恐**势力蔓延晋西。阎锡山认为**是“以土地革命为夺取农民心理之要诀”“防共不得不解决土地问题”。于是在1935年8月底召开的晋西防共会议上提出“土地村公有”作为防共釜底抽薪之根本办法。其内容:由村公所行无利公债将全村土地收买为“村公有”;按田地之水旱肥瘠以一人能耕之量为一份划为若干份地分给村籍农民耕作;村民18岁呈领份地到58岁将地缴还;土地公债以产业保护税、不劳动税、利息所得税、劳动所得税担保分年偿还;耕作农民除缴纳占农地收入十分之一的劳动所得税和产业保护税外田赋照旧交纳。

    阎锡山的土地村公有办法公布后曾经轰动全国引起各界评论多数持否定态度。论者们认为“这完全是反映自足经济时代的封建割据的思想”2。村公所是地主阶级的御用机关村公所的公田实际上是成为地主豪绅的私产。“土地村公有”只不过“是一剂大众的**汤”而已。结果由于各方面(特别是当地农民)的质疑和反对没法进行下去山西的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依然如故。

    4.地政学会派关于土地改革的方案。

    中国地政学会1933年1月在南京成立各省市土地局等单位是团体会员。该会集中了国民党中研究土地问题的专家学者主要负责人有萧铮、万国鼎等是国内研究土地问题的一个很有影响的机构它举办地政研究班创立地政学院创办《地政月刊》等有组织地研究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土地政策翻译和研究近代各国的土地政策和理论为国民党当局制定土地政策出谋划策。但其内部在看法上有严重分歧。

    1陈公博:《党的改组原则》(1928年7月8日)载《革命评论》第1o期。1任曙:《中国经济研究绪论》《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资料选辑)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81页。

    2孙冶方:《私有?村有?国有?》《中国农村》第2卷第1期1936年1月出版。萧铮等人鉴于我国土地问题的严重性于1947年4月成立中国土地改革协会表“宣言”十分尖锐地指出:“中国的土地问题比以往任何时代都严重它已使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走到一个前进或落后、兴隆或颓败的关头上;如果我们不能解决它它便会解决我们。”1提出天然资源国有市地市有农地农有的主张。并行《土地改革》月刊大力“策进土地改革运动”。1948年2月该会公布酝酿半年之久的《土地改革方案》其主要内容有:“全国农耕土地应自即日起一律归现耕农民所有。”“现在佃耕他人土地之农民分年清偿地价取得土地所有权化佃农为自耕农。上项地价为现租额之七倍分十四年交纳。但现租额以不过正产物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计算之。”根绝土地兼并“凡非从事于自耕之任何人民不得购买耕地”。“各地佃农应组织佃农协会代为办理土地登记收缴地价”等等1。按“方案”条文来看确有把地主土地所有权转移到佃农手中的内容和措施。“方案”公布后京沪各大报纷纷揭载全文引起国内外的强烈反响。萧铮等人又在方案基础上拟定《农地改革法草案》提请立法院审理终因意见不一不了了之。

    此外社会名流也围绕如何实现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原则表自己的见解。国民革命失败时北京大学教授高一涵著文提出由国家出钱购买地主的土地实行“和平的逐步征收”“慢慢儿达到‘耕者有其田’”的主张。经济学家马寅初把耕者有其田主要归结为“永佃权”主张改良租佃制度让佃户永久放心去种。社会学家吴景1934年提出由政府用土地债券收买地主土地分给农民由农民分期偿还债券本息的方案;1948年春他又率先评论中国土地改革协会公布的《土地改革方案》认为用14年时间完成转移地权是太长了应缩为7年等等。1948年春社会上土地改革的呼声非常强烈大学教授倪青等47人、刁作谦等99人分别联名要求当局从厉行耕者有其田。上海各方人士曾于1948年4月15日表不流血革命运动宣言要求制定全国的土地改革计划。

    以上情况反映了各政治派别和各界人士十分关注土地问题看到土地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改革土地制度势在必行。

    中国**的土地改革路线、方针和政策1927年中国**举行八一南昌起义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提出“继续为反帝国主义与实行解决土地问题奋斗”1。接着**1《中国土地改革协会成立宣言》1947年4月6日载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第6册第4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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